规章制度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学生奖励条例
内鸿院发〔2020〕111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 鼓励先进, 弘扬正气, 形成良好的校风、 学风,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项目与标准
(一) 国家级(中央财政拨款)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8000 元;
(2)奖励比例:按教育厅下拨指标具体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5000 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 3%。
(二) 自治区级(无奖金)
自治区级奖项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制发荣誉证书,无物质奖励。
1.三好学生
奖励比例:按教育厅下拨指标具体确定。
2.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比例:按教育厅下拨指标具体确定。
3.优秀毕业生
奖励比例:按教育厅下拨指标具体确定。
(三)学院级(学院颁发奖金)
1.院级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①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 3000 元;
②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 2%。
(2)二等奖学金
①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 2000 元;
②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 3%。
(3)三等奖学金
①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 1000 元;
②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 2%。
2.优秀学生干部
(1)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 1000 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 3%。
3.奋斗奖
(1)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 500 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 2%。
二、评选条件
(一) 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
以国家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评选基本条件为基础,学院增加评选条件如下:
(1) 当选学生应为党员或学院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
(2)学习成绩列班级前 3 名,综合测评列前 3 名;
(3)社会实践及组织能力强,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以国家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评选基本条件为基础,学院增加评选条件如下:
(1)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
(2)学习成绩列班级前 5 名,综合测评列前 5 名;
(3)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 自治区级
1.三好学生
(1)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教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有 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品德优秀,文 明礼貌,讲究公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现象作斗争;
(5)智育、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均在班级前 1/3;
(6)获得过学院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奖励;
(7)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三好 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1)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组织能力强, 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品德优秀,文明礼貌,讲究公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年度考试中无补考课程, 两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前 1/2,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 1/2;
(6)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
(7)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智育条件。
3.优秀毕业生
(1)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典型事迹, 是青年学生求学、立德、修身、成才的学习榜样,能够激发和凝聚锐意进取、拼搏向上的精神力量,在师生中树立良好形象;
(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 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品德优秀,文明礼貌,讲究公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至少有两年获院级以上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 ” 称号;
(6)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优秀毕业生。
(三)学院级
1.学院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 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公益性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作风正派,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关心集体。
(2)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综合测评成绩均为班内前三名;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综合测评成绩均为班内前四名;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均为班内前五名。
2.优秀学生干部奖
具备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之外,另具备下列条 件:
(1)担任一个学期以上班级、系、院级学生干部或团干部,工作积极认真,为同学服务, 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在各项活动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受到同学的信赖和拥护, 自己所在的班级、 宿舍未发生安全事故;
(2)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内前 1/2;
(3)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
3.奋斗奖
具备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之外,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奋发努力,学习成绩进步显著,受到师生公 认,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综合测评合格;
(2)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持之以恒,孜孜不倦,锲而不舍,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普遍认可,学年内考试、考查课全部及格;综合测评合格;
(3)家境贫寒,经济负担较重,能克服困难坚持学习, 并取得良好成绩,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综合测评合格;
(4) 能讲蒙汉两种语言,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综合测评合格。
三、评选方法
(一)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学院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 奋斗奖等个人奖项, 每学年评选1次。个人奖项评选程序如下:
1.班主任带领班委会按条件认真计算各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推荐提名人选,并在班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综合测评成绩确定受奖人员, 受奖人员由全班学生民主评选产生;
3.获奖学生填写《获奖登记表》后交到所在系;
4.各系召集会议复审,复审通过后,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1)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2)考试作弊者;
(3) 因病休学者;
(4)在学习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者;
(5) 申请材料不属实者。
(二)评选过程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轮流当选的做法。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均一次性发放, 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二) 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学院严格执行长效机制,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优秀的学生。如发现违规现象,取消授奖资格,追回奖学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条例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