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发布《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章程》
(2024 年修订稿)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内教政法函〔2024〕105 号),我院章程(2024 年修订稿) 已通过核准。现将《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章程》(2024 年修订稿)予以发布。原《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章 程》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章程(2024 年修订稿)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2024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章程
(2024 年修订稿)
2024 年 11 月
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决策及监督体制
第三章 行政体制
第四章 党务机制
第五章 系科管理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学生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序 言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前身为 2008 年创办的内蒙古师范大学 鸿德学院,2020 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的民办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及办学地址
汉语: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英 语 : Inner Mongolia Honder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缩写:HDC)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29 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开办资金及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一)举办者: 内蒙古鸿创科教有限责任公司
(二)开办资金:100 万元
(三)资金来源: 自筹、社会捐赠、滚动积累
(四)资金性质:非财政性资金
(五)举办者的权利:
1.依法制定学院章程;
2.推荐董事和监事;
3.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有权查阅并复制学院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5.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举办者的义务:
1.遵守学院章程;
2.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3.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4.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与方向: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战略属性、民生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定位:立足内蒙古,面向全国, 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立校为公,执教报国
校训:我行,我能成功
校标:
校标寓意:顶天立地,三全育人,做人为本,放眼五洲
学院精神:齐心共力,卓尔不凡
办学目标:建设有特色高质量的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加强优势学科建设, 稳步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适当增加和调整专业设置。 学院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 7—9 名董事。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委托代表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宜。具体为:
(一)学院的建设:决定校地的购买、校舍的建设等;
(二)学院的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决定办学规模、办学速度、新项目开展等,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院的重要人事:聘任和解聘院长;对院长提名的副院长及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进行审核批准;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四)学院的重要财务:批准预算、决算、重大财务事项等;
(五)学院的制度建设:修改、审定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一般于每年年初或每学年开学前召开。经董事长提议或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其代理人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函件通知各位董事,写明会议时间、 内容和地点。
(四)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应为 2/3 以上,不够 2/3 以上 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五)董事会议事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董事会所议事项形成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六)学院章程的修改须在董事长的主持下进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应通过董事会行使学院的管理权,董事会成员不得随意干涉学院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变为由院长担任。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监事会主席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人是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 人是教职工代表,另 1 人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德高望重且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 作经验者担任。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可任两届。
第三章 行政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全面主持校务。 院长是学院校务工作的最高领导者。
第十八条 院长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院长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副院长及财务、人事处长具有提名权,报董事会批准备案;
(二)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三)负责全院财务工作;
(四)组织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五)涉及内部组织机构调整,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院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八)处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学院内设机构
(一)行政职能部门。全院设9 个行政处室。
办公室:负责全院的综合协调工作
人事处:负责全院人事工作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工作
科研处:负责全院科学研究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的学生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院财务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院后勤、基建、项目开发工作
安全处:负责全院安全工作
(二)公共教学部。学院设立公共教学部,综理全院思想政治教育、体育、美育等通识教育内容。该部业务上直接受教务处指导。
(三)科研机构。学院设有岩画研究所和巴基斯坦研究中心。 根据情况可以增减。
(四)教辅机构。学院设有图书馆,综理全院图书管理事宜, 为全院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牵头,具体包括副院长、行政处长、系部主任、科研与教辅机构负责人。 对学院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和决定。
院长每周召开相应的院务委员会议,形成制度。 具体有三种形式: 一是院长行政会议; 二是院长教学会议;三是全院处级干部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 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内设机构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参会人员为学院行政领导及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学院重大事务进行研究、协调和决策。
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
出现意见分歧时:党务工作有关内容的决定,以学院党委书记意见为主。行政与业务工作的决定,以院长的意见为主。全局的事,共同讨论,形成决定。
此会议主要功能是党政齐心共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发展。
第四章 党务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委员会, 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委隶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 由呼和浩特地区民办高校党委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依法治校,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三)参与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四)参与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
学院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2 名。党委书记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另外 1 名副书记由院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实行“ 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党委书记、 副书记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领导承担一部分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党务职能部门。党委设 5 个党务部门。
组织(统战)部:负责学院党的组织工作、统战工作宣传部:负责学院的宣传工作
纪律监察部:负责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
团委:负责学院的共青团工作
工会:负责学院的教职员工联系与福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
学院党委下设各系党总支及机关、公共教学党支部(直属支部)。各系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下设若干支部。
第三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院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全院思想政治课及教师的管 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政合署办公
为了加强协调,提高效率,组织(统战)部与人事处、宣传部与办公室、团委与学生工作处等行政部门可以合署办公。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学院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五章 系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日常管理以院长为中心, 党务管理以党委书记为中心。 系级管理由系主任兼任党总支书记统一管理。系主任不是党员的,单设党总支书记岗位。
第三十六条 系科设置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现设置 7 个系。日后, 根据发展需要可以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系主任由管理能力强、懂业务、熟悉党务的同志担任。全面负责本系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系内行政与党务岗位设置
教学管理干事:主管本系教师及教学事项
学生管理干事:主管本系学生事务(含共青团工作)及综合行政工作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总支书记具体主管本系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内业务岗位设置
各系根据专业情况,设立不同的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属教学岗, 由专业方面优秀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条 辅导员与班主任
学院设有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一般兼任班主任。待遇从优。
第四十一条 教学与科研
各系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可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临时聘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条件与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九条 对国内外支持学院办学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为特聘教授、荣誉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学生综合测评,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具有申诉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 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及其他专项基金、 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政府及社会补贴与捐赠等。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独立执行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执行财务预、 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其中为学院发展建设以学院名义借贷并投入学院资产中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列入办学支出预 算。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学院办学收入优先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转,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二条 扣除办学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在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和其他必需提取的费用后,优先用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 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 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 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 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 遵循聚焦特色、 聚焦主责主业、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 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 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 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由学院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七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自行终止: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办学许可证被吊销。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按国家要求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后,所有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学院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本章程生效后, 学院其他文件如有与本章程相抵触者需要做出调整。
第七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合法合规进行:经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 最终由学院董事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