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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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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内鸿院发〔2020〕11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流程,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由学院分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

(二)对学院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

(三)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 到所在系填写《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申报表》, 经系里审查核实后, 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上报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予受理。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学院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院提出申诉。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 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 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 申诉人在《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申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 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如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在学院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院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或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 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请学院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院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内蒙 古鸿德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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