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内鸿院发〔2020〕1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 保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的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本办法特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在籍注册本、专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服务学生,防范风险,分级落实,责任到人 ”为原则,实行学院、系、班级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科具体负责。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同意其申请贷款的书面同意书);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时间和额度
(一)学生资助科在每学年开学后集中为学生办理贷款;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为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 元。
第九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学生资助科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申请程序进行宣传,学生准备贷款所需材料;
(二)学生线上申请填写《续贷声明》;
(三)学生持贷款所需材料到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现场复审办理;
(四)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校后录入回执。
第十条 还款程序与要求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政府财政补贴, 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
(二)学生毕业即开始按月归还贷款利息,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 毕业后 15 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2 年。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的, 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学生必须在毕业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在签署还款确认书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 四)学生毕业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将贷款情况转告用人单位,请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其如期还款。
(五)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 要积极与学院、 银行保持联系, 个人联系方式变化时需及时通知学院、银行。
(六)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 出国留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或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 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学院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及其家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贷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贷学生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二条 各系要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配合学院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确保有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各系要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切实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 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认真做好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违约学生的贷款催缴工作。对已毕业并在还款中出现违约等现象的学生, 各系务必积极设法联系学生本人及家长,催缴贷款;对出现恶意拖欠甚至对学院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向学院上报具体处理意见; 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 公布贷款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把贷款工作情况作为学生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