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鸿院发〔2017〕2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7年5月5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校园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单位、教职工和全体学生。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逐级确定各级、各单位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院长、党委书记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各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各科长(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员工)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学院安委会与各重点部位负责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安全处负责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师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学院每学期对全体师生和餐厅、商铺等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每月对所属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每年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八条 下列人员由安全处、学生处负责专门培训:
(一)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第九条 每月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 防火日巡查制度
第十条 安全处消防科、总务处水电维修科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第十一条 校园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火灾隐患的场所部位,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十二条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消防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十四条 消防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五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中心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三)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单位签字维修,将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四)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五)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在控制室内睡觉、喝酒、吸烟。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按班次要求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工作;
(二)交接项目包括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上班次发生的报警点、故障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等;
(三)交接班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逐项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纪录并签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处、总务处每月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安全处、总务处全面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检修。同时,各系(分院)要教育学生爱护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七章 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处每周组织一次消防专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安全处、总务处应提出整改方案,并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第八章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安装、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和接电时,必须由学院总务处水电科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力线路的,应由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八条 非总务处专业人员严禁拆装、挪移电力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三十条 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其它禁止行为:
(一)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二)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文体馆、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
(四)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九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安全处、学生处、总务处根据学院制定的《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组织进行四次以上的演练。
第三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灭火指挥部下设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善后处理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单位以及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评比内容。
第三十八条 年终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消防领导小组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消防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周玉树、卢凤龙
副组长:王新刚、刘文清、周伟
组员:乔慧春、张玉恒、郝敏、任凤桃、周玉森、史丽珍、王佳丽、张振龙、诺敏、焦建伟、梁和平、李凤清、张有、程士富、李富强、布尔古德、许艳军
二、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处
主任:梁和平
副主任:周玉森、焦建伟
成员:席耀、焦岩、白金宝、王常军、平士奇、郭江、陈玲、古金毛、侯亚峰、张骞及各系(分院)学管干事
学院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