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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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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进一步引导教职工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职业信念和操守,提升职业道德与修养,规范职业行为,扎实推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教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针对我院全体教职工,制定此办法。

一、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5.在校园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评议,传播非法出版物。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5.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私利。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研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参与或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6.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

(四)工作及个人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5.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定、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1.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各系(分院)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事件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组织人事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学院党委进行监督。

2.受理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院领导及组织人事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3.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组织人事处。

4.组织人事处联合工会等部门对举报事件进行复核,并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5.根据复核结果,组织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失范人员是党员的,由党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科研处及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6.分管院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7.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8.处理材料存入档案。

9.教职工对处理不满意,可向组织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学院组织复查与答复。

(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职工出现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与公开道歉、通报批评,以及两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学院人事制度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格落实师德建设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负责人需向学院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学院办公室 201812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