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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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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做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办法》(内师鸿院发〔2014〕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办法(修订)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9年4月3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

办法(修订)


为加快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学院发展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含义与目的

专业带头人是指在本专业领域教学优秀、科研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教师。骨干教师是指在专业领域内教学优秀、有一定科研能力,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的教师。

通过实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进一步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着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适应我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二、选拔范围与担任时间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教师。每期两年。

三、选拔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二是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专业核心课,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6学时, 教学效果显著。近两个学期教学检查民主测评排名均达到本系教师总排名的前三分之一,学院重点专业可适当放宽,特殊考虑。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两年发表学术论文2篇,参与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

原则上专业带头人每专业选择1人,学生人数规模较大的专业可适当放宽。

(二)骨干教师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2.来校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讲师职称。

3.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8学时,教学效果显著。近两个学期教学检查民主测评排名达到本系教师总排名的前三分之一,学院重点专业可适当放宽,特殊考虑。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两年发表学术论文1篇,参与院级及以上课题1项。

同一专业可有多名骨干教师,博士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四、培养目标与任务

(一)专业带头人

专业带头人须在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团队中能起到带头与示范作用,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并完成下列任务:

1.教学: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成绩显著。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6学时。

2.科研:两年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1篇发表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以最新一期为主)”目录中核心及以上等级,理工类参照同级别刊物;每年在院内作1—2次学术报告;主持院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或主编出版著作、教材1部。

(二)骨干教师

骨干教师须具备独立开展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完成下列任务:

1.教学: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成绩显著。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8学时。

2.科研:2年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1篇发表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以最新一期为主)”目录中的扩展及以上等级,理工类参照同级别刊物;每年在院内作1次学术报告;参与院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或参编出版著作、教材1部。

五、选拔与待遇

(一)成立选拔培养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系负责人及教授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二)制定培养计划

入选教师根据实际制定个人教学、科研年度实施计划,由所在系审核通过后报工作小组批准实施。

(三)在实践中优先培养使用

优先安排入选者到重要的教学科研岗位,保证他们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优先安排入选者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高级研讨班和学术会议;在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享受特殊津贴

专业带头人每月津贴1000元;骨干教师每月津贴5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六、其它

(一)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培养,择优选拔。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年末由选拔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培养资格。定期选拔新的培养对象进入。

(二)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培养资格:

1.教学事故责任者。

2.教学检查民主测评中排名为后三分之一者。

3.病事假2个月以上者。

4.受学院党政处分者。


七、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办法》(内师鸿院发〔2014〕45号)予以作废。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办法(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