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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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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7〕4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由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院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到其所在系(分院)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见附件),经系(分院)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上报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见附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系(分院)、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做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院提出申诉,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院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请学院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院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内师鸿院发〔2017〕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

20191115165549_269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