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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8-30
浏览次数: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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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7〕4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学院修订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本条例以原《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内师鸿院字〔2012〕19号)与《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师鸿院字〔2009〕47号)为基础,结合学院实际进行修订。一方面整合了学院各类奖励项目,另一方面大幅提高了学院奖学金的奖励额度。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奖励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先进,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项目与标准

(一)国家级(中央财政拨款)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0.2%。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3%。

(二)内蒙古自治区级(无奖金)

自治区级奖项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制发荣誉证书,无物质奖励。

1.三好学生

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1%。

2.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0.2%。

3.优秀毕业生

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5%。

(三)学院级(学院颁发奖金)

1.院级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①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3000元。

②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2%。

2)二等奖学金

①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2000元。

②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3%。

3)三等奖学金

①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1000元。

②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4%。

2.优秀学生干部

1)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1000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3%。

3.奋斗奖

1)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生500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3%。

4.优秀班级奖

1)奖励标准:每学年每班1000元。

2)奖励比例:在校生人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

鉴于国家奖学金名额较少,以国家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评选基本条件为基础,学院增加评选条件如下:

1)当选学生应为党员或学院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

2)学习成绩列班级前3名,综合测评列前3名;

3)社会实践及组织能力强,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国家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评选基本条件为基础,学院增加评选条件如下:

1)公认为家庭条件困难、生活俭朴;

2)学习成绩列班级前5名,综合测评列前5名;

3)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自治区级

1.三好学生

1)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注重体育锻炼,坚持参加早锻炼和各项体育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讲究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现象作斗争;

5)智育、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均在班级前1/3;

6)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7)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在班级民主评选的基础上产生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1)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讲究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年度考试无补考课程,两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前1/2,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2;

6)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

7)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可适当降低智育、体育方面的条件。

3.优秀毕业生

1)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典型事迹,是青年学生求学、立德、修身、成才的学习榜样,能够激发和凝聚锐意进取、拼搏向上的精神力量,在师生中引起热烈反响;

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讲究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前三年中至少有两年获院级以上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6)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在班级民主评选的基础上产生优秀毕业生。

(三)学院级

1.学院奖学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公益性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关心集体。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班内前三名;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班内前四名;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班内前五名。

2.优秀学生干部奖

具备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之要求,同时,另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一个学期以上班级、系(分院)、院级学生干部或团干部。工作积极肯干,为同学服务,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在各项活动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受到同学的信赖和拥护。自己所在的班级、宿舍未发生安全事故;

2)德、智、体综合测评位于班内前1/2;

3)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

3.奋斗奖

具备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之要求,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基础较差,经过奋发努力,学习成绩进步很快,受到师生公认者(要求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德、智、体综合测评合格);

2)在某一方面持之以恒,孜孜不倦,锲而不舍,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普遍认可者(要求学年内考试、考查课全部及格;德、智、体综合测评合格);

3)家境贫寒,经济负担较重,能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并取得良好成绩者(要求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德、智、体综合测评合格);

4)能讲蒙汉两种语言的学生,学年内各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及格,并且德、智、体综合测评合格者。

4.优秀班级奖

1)在班主任的带领下认真开展各种活动。全班同学都能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校规、校纪,全班无一人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较强的荣誉感和团队凝聚力;

2)班风严谨、学习风气浓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秩序;

3)上课出勤率达95%以上,全学年全班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在10人次以下;

4)全班同学都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的出勤率达90%以上;

5)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区的卫生评比在全年级居前三名;

6)积极参加院、系(分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集体活动中出勤率高,成绩优秀,表现突出。

三、评选方法

(一)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奋斗奖”等个人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个人奖项评选程序如下:

1.由班主任带领班委会按条件认真计算各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推荐提名人选并在班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2.公示期满后,如果学生没有异议,按综合测评成绩确定受奖人员,受奖人员由全班学生民主评选产生;

3.班级确定的获奖学生,由本人填写《获奖登记表》后交到各系(分院);

4.各系(分院)召集会议复审,复审后各系(分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汇总;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1)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2)考试作弊者;

3)因违纪受处分者(包括党、团处分);

4)因病休学者。

(二)优秀班级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1.由各班级根据条件提名或自我推荐,获得提名的班级或自我推荐的班级均填写《优秀班级登记表》;

2.各系(分院)接到《优秀班级登记表》后,按评选条件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3.公示期满举行民主推选;

4.经民主推选产生的获奖班级报学生处审核。

(三)评选过程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选过程是师生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严格按条件评选才能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坚决反对轮流当选的做法。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二)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学院将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后期考核监督机制,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发现不良现象,取消授奖资格,追回奖学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内师鸿院字〔2012〕19号)、《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师鸿院字〔2009〕47号)及2012年修订版、《学生手册》中《内蒙古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文件即时废止。


学院办公室                               20179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