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鸿院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学风,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学院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处分级别、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凡违背一般校规校纪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凡受此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予评优评奖,干部取消资格。此处分由各系(分院)做出决定。
第三条 违纪严重者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记过者不发学位证,留校察看者不发毕业证。该处分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即取消学生的学籍资格,限期离校,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此处分由院长签发。
第五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在下达处分文件之前,应先将处分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签收后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三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要进行认真复查,并上报院领导重新研究。
第六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且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24小时之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处分学生应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的书面检查、证明材料、系(分院)里处理意见、处分决定。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游行、传教、集会等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组织和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出版非法刊物,传播谣言,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拘役、判刑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盗诈骗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打架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营养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持器械打架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律不许饮酒(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含有酒精的饮品),违者根据情况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一)酒后虽未发生不良影响,但被学院发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与别人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酒后严重滋事造成重大伤害或经公安部门调解者,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违者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出操、上课(含实习课)、自习、班会以及班级集体活动。
(一)对学期内累计10次不上操、上课、上自习及参加班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经常不出操、不上自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开学两周内不报到或擅自两周不归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在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用电及消防安全
(一)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院电气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生住宿规定,学期内夜不归宿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恶意欠学费者,学院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清理劝退。
第二十一条 伪造证明者(包括伪造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证使用不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人使用两个或多个学生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多余学生证;
(二)转借学生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如哄闹、砸脸盆、摔酒瓶、燃放爆竹等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二)因成绩、受处分、毕业推荐等原因对教师和领导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二)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侮辱、殴打教师者;
(五)对多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次违纪,触犯本条例中多项条款;
(七)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行为;
(八)恫吓、威胁、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证人;
(九)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好,主动讲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
(三)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
第二十六条 替课、替自习、替操、替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替课、替自习、替操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替课、替自习、替操达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替课、替自习、替操达3次以上,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替铺1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替铺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对受处分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
建立受处分学生平时考核档案,由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平时在各方面的表现及时记录在考核档案中;学生受处分一周内,系(分院)负责人、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受处分学生考核档案中;受处分学生每学期末要针对违纪情况写一份思想小结,班主任要根据该生小结情况与其进行谈话。
第四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经半年考核,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一年的考核,不再犯类似错误,表现好的可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审批权限同给予处分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申报撤销处分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填写《撤消处分登记表》。记过以上的处分解除由系(分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三)申报时间:考核期满即可申报,毕业生在毕业年度第二学期初或五月上旬申报。
第三十条 撤销处分应符合的条件:
(一)警告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分院)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消处分:
1.受2次院、系(分院)级通报表扬(每次通报表扬后一周内以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2.获1次“文明宿舍”奖;
3.综合测评总成绩居于班级前三分之二。
(二)严重警告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分院)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消处分:
1.综合测评排名在前二分之一名次之内;
2.获校内、外活动先进集体或个人;
3.校内、外文体比赛获奖者。
(三)记过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分院)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可撤消处分。
1.综合测评各项符合奋斗奖条件;
2.综合测评排名在前三分之一名次之内;
3.获一次“文明宿舍”奖;
4.校内、外文体比赛获奖者;
5.伸张正义,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表现。
(四)留校察看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分院)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撤消处分:
1.取得国家英语四六级资格;
2.结合所学专业考取有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3.综合测评各项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4.连续两次综合测评排名在班内前十名;
5.获一次 “文明宿舍”奖;
6.校内、外文体比赛获奖者;
7.伸张正义,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表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纪律处分不予撤销: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者;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内师鸿院字〔2012〕22号)、《关于<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内师鸿院发〔2014〕2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的通知》(内师鸿院发〔2013〕16号)、《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禁酒令》(内师鸿院字〔2010〕65号)等文件即时废止。
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