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时代少年儿童发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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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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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新时代少年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术问题是科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学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关注的根本性问题。为推动全人教育儿童发展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章程,用于指导和规范内蒙古新时代少年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行为。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内蒙古新时代少年儿童发展研究基地的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评价研究基地相关重大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规划与方案;对相关重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申报资格进行学术审查;对重要科研成果的质量及有关科研成果的奖励、出版资助进行审议或表决;受研究基地负责人委托,参与相关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人员聘任、研究机构建设等方面的学术评议、咨询、审查;协助基地负责人商议或裁决基地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学术争议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章  委员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基地在全国范围内选聘,聘期3年。被聘任的委员应当是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学术造诣和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且具有积极、公正的办事风格。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管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基地聘请的专家担任;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完成日常性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召集、主持等组织性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委员会决议必须建立在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的基础上方为有效,且获得的赞同票应达到与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委员会决议的形成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文件或网络形式予以公布并下发。通过网络公布的决议将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研究基地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各方面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三名以上委员会委员签字支持;针对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在载有委员会决议的材料送出之前的有效时间内提出;非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原议决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

第五章 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研究基地的整体学术利益为基本立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其开展的学术商议、评价、咨询或决策工作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标,在此前提下,推动研究基地整体学术事业的优化、繁荣和进步。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以得到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学术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组织原则,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健康的学术批判精神,践行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有义务了解自己所属学科学术发展的动态及专家队伍建设状况,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优势和对学术问题的洞察力;有义务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遵守委员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提前请假并获得许可。对于长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本人应主动提请辞去委员职务,也可由研究基地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章程内蒙古新时代少年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内蒙古新时代少年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