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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REGULATIONS

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10-21
浏览次数: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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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阅证办理范围

学院在籍学生及专职教职工。

二、借阅证办理办法

(一)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领到学生证后,凭教务处注册名单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
    (二)教职工凭组织人事处或所属单位介绍信办理。
    (三)我院以其他形式办学的学生团体及其他院外人员,与图书馆协商鉴定协议后方可办理。

三、借阅证的管理
    (一)借阅证的使用
    1.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及在各借阅室借阅文献、学习和阅览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借阅证,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并按其规定使用,若违反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短期或长期禁止入馆等处理。
    2.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一经发现将扣证两周;累计二次将停止借阅一学期。因转借、代借而造成的后果,由领证人自负。
    3.借阅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流通部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领证人负责。
    4.不得伪造证件、冒用他人借阅证借阅图书,一经发现除没收借阅证取消借阅资格,还将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借阅证的补办
    1.凭本人有效证件和挂失证明,补办借阅证。 读者补发新证后,如原证失而复得,应将原证交回办证处注销。发现使用本馆已注销的借阅证者,除将证件收回外,还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停止借阅处理。
    (三)退证、离校时借阅证管理
    1、读者离校,应持本人借阅证和离校通知单到流通部办理退证手续。报退时,需将所借图书及超期滞纳金全部还清,同时交回借阅证。
    2、毕业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由各班长将本班同学的借阅证收齐,不办理退证的学生注明理由,统一到流通部办理。在全班报退时,应还回、结清所有的欠书,如有逾期或丢失图书罚款,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赔偿图书标价款项并由学校财务处结算欠款后,方能办理退证。

3、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应还清所借图书,由工作人员修改相应记录后,原证仍可继续使用。
    4、学生资料变更(转系、留级),由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单,到图书馆办理手续,由工作人员修改记录后,原证仍可继续使用。
    5、学生休学时工作人员根据通知单在系统中注明休学原因、日期等。 读者离校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四、临时借阅证管理规定

    (一)办理范围

学校各单位科研合作人员、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临时工、合同工、本市各医疗、科研等人员。

    (二)办证手续

办理临时借阅证的读者需交纳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持所属单位介绍信,由馆长审批、交纳工本费、押金后开通,每次可借书2册。借书期限半个月,可续借一次。

    (三)管理办法

1、读者在有效期内持本人临时借览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须由馆长审批)办理延期手续。如超期,须补交读者数据维护费。

2、借阅证不得转接他人,如有遗失需办理补办手续。

3、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或注销借阅证。

(四)退证手续
1、读者应在临时借阅证到期前一周凭收据办理退证或续签手续。报退时,需交清图书、罚金和借阅证。若押金收据遗失,读者须携带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馆长审批的材料,同时交纳押金总额的 10% 的手续费后方可退还押金。
2、超期3个月以内退证的可凭收据办理押金退款手续,本人须交纳过期期间的读者数据维护费;从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起按整月计算。超出有效期3个月以上,原则上不再办理押金退款手续。

五、文献借阅管理规定

    (一)图书借阅期限

    1.读者(教师、本、专科学生)借书期限为一个月。

    2.图书馆开展专业图书预约借阅工作。预约所借图书,待该书还回后立即通知读者来馆办理借阅手续。借书处负责保留三天,三天过后借书处可另行借出。

    3.确因教学、学习和科研需要,不能按规定日期还书者可办理续借手续。教工、学生可办理续借一次。所借图书如有预约者不予续借。

    4.如遇教学、科研、医疗的急需,图书馆有权随时通知索回读者手中的图书。

    5.学生毕业、退学,教职工调离本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否则本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6.寒暑假前一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借阅。

  (二)借书册数

    1.院本部在编职工每人限借10册。

    2.本、专科生学生每人限借5册。

   (三)预约借书

    可对外借阅的书籍,读者在图书公共检索系统中自行预约,在预约期内必须由亲自到馆办理借阅手续,逾期计算机系统将自动取消预约。

  (四)催还图书

    对到期未还的图书,借书处应每周检索一次,对到期未还者将在图书馆公告栏及图书公共检索系统公告栏上贴出公告。对图书馆特殊用书、急需用书,图书馆有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