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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1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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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19〕3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依据)。

二、资助标准与资助比例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助学金(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二)资助比例约占在校生人数的20%。

三、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由系主任及学生管理干事具体负责。

(三)各系在限额内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对各系所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对国家助学金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查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各系要引导获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收回助学金或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五、各项社会爱心资助评选参照本办法施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原《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内师鸿院发〔2017〕47号)即时废止。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191115161723_8397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