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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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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7〕70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特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7年12月8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安全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内教校安函〔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工作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校园治安安全和防淹溺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全体师生和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院长、党委书记为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抓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它副院长为安全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做好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人;各班主任为班级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人。

第六条 成立学院安全委员会:

主任:院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副院长

副主任:分管教学、行政副院长

成员:各单位党政负责人

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处。

第七条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如下: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上情下达、各类文件把关、校园网络、宣传报道、对外接待、档案管理等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党建工作、人事管理的安全工作。并将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年终评奖评优资格。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各类考试、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器材和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档案资料、管理教育、宿舍管理、新生军训、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五)团委负责“五大工程”、各类讲座、论坛和学生社团的安全管理。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计划招生、就业招聘会、录取通知书发放、各类资质培训和“迎新”等工作的安全管理。

(七)外事办负责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安全管理教育,做好涉外保密的安全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学院各类往来账务、转账和现金支付、现金保管、报销单据保管的安全管理。

(九)总务处负责消防设施、餐饮设施、电力设施、锅炉房设施、体育设施、电梯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物体防范设施、供排水设施、楼宇建设的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负责餐饮、校车和校园环境卫生等日常安全管理。

(十)安全处负责全院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全院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各系(分院)负责做好所属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安全措施和学院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防止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涉毒、“校园贷”和损坏学院财产事件的发生。

(十二)图书馆负责馆内图书及设施的管理,防止发生被盗和损坏,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

(十三)文体馆负责馆内各场所财产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被盗、损坏 

(十四)安全处、学生处、总务处负责全院师生在发生地震、火灾、水灾等情况下的应急逃生演练和自然灾害抢险的实地演练。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定期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公共安全教育和专题教育,公共安全教育为消防、餐饮、交通、防淹溺、防盗窃等内容;专题教育为毒品预防、“校园贷”预防和防范宗教渗透内容。

第九条 安全处负责不定期组织全院师生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手携式、手推式灭火器的操作使用培训。

第四章 日常重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餐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等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食药局的要求,严把食品质量关,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三)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加强校园内供排水管网和纯净水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校园楼宇及体育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文体馆等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加强对电力线路、配电室和锅炉房的检查维修,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和锅炉故障等问题引发事故。

(三)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备,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校园治安防范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院制订的“四级”值班制度。学生处、安全处、总务处和各系(分院)值班人员,在带班院领导和总值班的组织指挥下,无论是白班还是夜班,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一旦发生问题,全力以赴进行快速、平稳地处置。

(二)安全处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校园治安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在向总值班领导或带班院领导报告的同时,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并进行稳妥地处置。

(三)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凡未履行进出登记手续的外来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警卫科与治安科协同进行先期处置。

(四)加强与属地派出所的警、校联动机制。每月与属地派出所组织一次校园治安形势分析,每周联合属地派出所民警对校园进行一至两次治安巡查。

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每月组织安全处、总务处、学生处及各系(分院)学管干事,对全院的消防设施、餐饮设施、电力设施、体育设施、电梯设施、视频监控设施、供排水设施、物防设施和宿舍、食堂的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暂时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力的日常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半月对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管理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坚持四个专项隐患周排查制度,即消防、餐饮、宿舍和校园治安防范。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告安全处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院领导。

第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时,在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的同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院领导要求,及时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

第七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维修校内各类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办公室 20171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