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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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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信息公开是国家对学校依法办学,维护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是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高等学校的职责。各民办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各民办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备案。

三、构建信息公开平台

各民办高校要在2016年3月底前,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按照要求公布清单各项内容。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教育厅将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民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民办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执行情况,是教育部门实施监管的一项措施,执行结果将作为我厅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学校,我厅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