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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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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教学运行环节的质量监控,使学院各级领导切实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强化教学管理,同时也增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现对全院领导、教师听课做如下规定:

 一、院级领导听课 

 (一)院长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可以有选择性的进行听课。听课时数每学期不少于3学时。 

 (二)主管教学院长,应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三)其他学院领导可有选择性、针对性的进行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学时。

 二、系(分院)、处室领导听课 

 (一)教务处处长作为全院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全院教师的教学情况。根据教学管理和师资调配的要求,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二)系(分院)领导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属系(分院)的教学(含实践教学)及教师的情况,及时听取教师意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三)行政部门中,人事室、学生处、外事办的部门领导,应到教学第一线掌握教师及学生(含留学生)方面的即时信息,以便于开展本部门工作。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教研室主任听课 

 各教研室作为教学活动、教学研究、教学组织及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教研室主任应对所属教研室教师的教学情况全面了解,并组织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切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一学年应将教研室所属教师(含外聘)的课全部听一遍。各系(分院)也可跨学科组织教研室进行相互观摩和学习。

 四、教师听课

教师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学习,尤其是青年教师应主动向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一)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10学时。  

 (二)助教在不断提高自己讲授水平的同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三)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四)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五、学院各级领导听课应按教务处要求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并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教师听课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工作指标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同时也作为教师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每学期教务处将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及公布。 

 六、各系(分院)每月要对通过听课所掌握的教学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意见,以学期为单位将意见汇总报教务处。

 七、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按学期收集归档。学院领导及其他非教学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教学科收集归档;系(分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的听课记录由所属单位收集归档保存。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听课记录表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