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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审核制度

发表时间: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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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审核制度

 

    依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对初评为一级乙等及以上的测试成绩进行复审,并将复审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定;对二级甲等及以下的测试成绩进行抽查复审。最终成绩经各级测试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证书。

二、自治区汉语委办对一级乙等及以上的测试成绩复审比例为100%。对二级及以下测试成绩进行不定期抽查复审,比例为:100人以下10%、101至500人6%、501至1000人3%,1001人以上2%。

三、各测试站接到自治区汉语委办抽查复审通知后,要在一周内将被抽查应试人的试卷、底卡、录音(音档须按等级分类)、测试人员信息表(单独造表)、《普通话水平测试抽审表》等原始材料报送自治区汉语委办。受测人初评成绩为一级乙等及以上的,其试卷、底卡、录音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审听表》等材料随同批次证书申验手续上报自治区汉语委办。

    四、复审在指定地点进行,每复审组由两名国家级测试员组成,复审人员对录音资料进行复听并评定成绩后,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审听表》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抽审表》,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存档,并将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送审测试站,作为证书验印依据和对测试员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五、对于复审的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存在等级差异的,按复审成绩予以纠正,如超过1/3的一级乙等测试成绩存在等级误差,则对同批一级乙等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原测试站进行重新评定,同时视问题轻重对该测试站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测试直至取消测试资格的处罚。

   六、如有超过50%的成绩存在等级差异情况,则对同批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委托其它测试站对原测试成绩重新评定,测试费用由原测试站承担,并视问题轻重给予该测试站通报批评、暂停测试直至取消测试资格的处罚。

七、对测试误差较大的测试员,视问题轻重,给予警告、停测或取消测试员资格等处罚。

八、复听审核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复听审核专家组负责。

    九、自治区汉语委办复听审核专家组成员资格:全日制汉语言文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汉语言文学教学15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5年以上、测试人数达5000人以上。

十、已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的复听审核、监测工作,通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