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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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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社团刊物(以下简称社团刊物)是由我院学生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的刊物。

为了加强对我院社团刊物及其出版活动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社团刊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院学生社团刊物,均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及发行;所称的学生宣传刊物是指由本校学生担任记者、撰稿人、编辑、发行及主编等职务,编辑出版的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出版物。

第二条  社团刊物必须本着为学院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提高和丰富学生精神生活,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  社团刊物的发行方式可以是校内赠阅发行、网上电子出版或两者同时进行等。

第四条  社团刊物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出版2日前报院团委批准,到团委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编印发行。

第五条  社团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背宪法基本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五)校纪校规明令禁止的;

(六)其他不适合公开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社团刊物电子版本需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令,交指定网络维护机构统一发布。

第七条  社团刊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学院以外的公共场所发行。若有特殊需要,经院团委同意,并经院党委批准后,可限量对外交流。

第八条  社团刊物发行量不得超过社团会员人数的150%,不提倡有偿发行。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社团刊物,若要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负责人更换等,需依照本规定及时登记。

第十条  社团刊物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编印发行。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十一条  社团刊物印制的经费来源:

(一)社团会费;

(二)学院支持刊物的黑白版印刷,印刷量不超过社团会员人数的120%;

(三)社团刊物可以刊登小型广告,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刊物总版面的10%,所刊登广告需经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先前相应规定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