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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RESEARCH ACHIEVEMENTS

巴基斯坦的立法与宪法

发表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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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的立法与宪法 

  

   一、巴基斯坦宪法

 

巴基斯坦建国后曾于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1977年,穆罕默德·齐亚·哈克颁布法律框架令(LFO,宣布恢复1973年宪法和哈克时代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任命参联会主席和三军参谋长。



 

 

    二、巴基斯坦司法制度


 

 由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和四个省的高等法院、各县法院、地方法院调解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主要职权是:裁决中央与省、省与省之间的争议,审核下级法院判决,拥有司法咨询权。由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总统征求首席法官的意见后任命。法官65岁退休

 高等法院主要职权是:对私人间及私人与省或地方政府间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进行审讯和裁决。由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若干人组成,他们均由总统征求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各省省长的意见后任命。四十岁以下公民不得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法官退休年龄62岁。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共有17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大法官则由总统与首席大法官协商后任命。按照巴基斯坦宪法的规定,所有法官除非被最高司法委员会判定“身体、脑力不适合续任”或“行为不检”,一律不得免职。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联邦和地方政府之间、各省之间的法律纠纷,同时审理不服高级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案件。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内设书记官办公室,办公室直接受首席大法官领导,负责处理最高法院各类日常行政事务。根据宪法,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有预算自主权,每年的财政拨款数额由各院首席大法官自行决定。



 

 

三、法院的结构和等级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巴基斯坦宪法对最高法院的构成、司法权和功能有着详尽规定,并委以其“保存、保护并护卫宪法”的职责。最高法院不仅拥有初审、上诉和咨询管辖权,还是最终上诉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最终裁判机构。同时,对有“公益价值”的基本权利的行使,最高法院还(和高等法院共同)拥有初审管辖权。

 省高等法院:巴基斯坦各省都设有高等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高等法院对基本权利的行使拥有初审管辖权,对下级法院的判令和裁决拥有上诉管辖权。 根据宪法第199条的规定,省高等法院有受理司法审查诉状的文书管辖权。另外,根据1997年法案的第22条,高等法院可以作为上诉法院,宣布环境法院的判决无效。根据宪法第201条,高等法院的判诀对其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四、巴基斯坦立法机构


 

 巴基斯坦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议会,由国民议会或称下院和参议院或称上院组成。国民议会是拥有主权的独立的立法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省立法议会联席选举和罢免总统;通过总统对总理的提名;通过法律和法令;制定税收政策;审议提案;审批年度财政预算等。自独立以来已有9届国民议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各一人

 19901024日选出的第9届国民议会有237名议员,其中207名穆斯林议员由各选区有选举权的公民直接选举,20名保留给妇女的席位由当选议员选举,10名非穆斯林席位与穆斯林席位同时单独进行选举。议员任期五年。国民议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1983,巴基斯坦颁布了首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是亚太地区最早进行环保立法的国家之一。然而,由于人口压力过大、资源配置失当以及法律执行不力,全国的绝大部分人口却长期处于生活在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洁净的水和清洁空气——都无法得到满足的境况中。农村地区居民纷纷外迁,城市难担重负、拥挤不堪,在满足居民住房、公共交通、卫生保健以及废物处理的需求方面都面临着挑战。





 

 

五、巴基斯坦劳动法的立法情况
     

 巴基斯坦劳动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印巴分治时期从印度继承过来的立法体系。后来,为适应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工业化进程、人口和劳动力急剧膨胀、行业公会的发展、文化水平以及政府对社会进步和保障社会福利所承担责任等的变化,劳动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演变而来。自独立以来,巴基斯坦政府为达到上述目标,推行了多项劳工政策,反映了政府从军事管制向民主管理方式的转变。巴基斯坦劳动力大约由3715万人口组成,其中47%在农业部门,10.50%在制造业及采矿部门,其他各行业占42.5%



 

 

六、《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法令》
        

 巴基斯坦第一部现代穆斯林婚姻家庭关系基本法。巴基斯坦婚姻家庭关系法起草委员会制定,19613月由国家总统颁布法令,批准执行。共13条。包括婚姻登记、一夫多妻、休妻(塔拉格)、离异、赡养费、聘礼、婚姻仲裁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其突出特点是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加以修订和补充。


 

 (1)结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发婚姻证书,违者处以短期徒刑或罚款。


 

 (2)任何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婚姻仲裁委员会批准,不准缔结另一桩婚姻。仲裁委员会审核申请理由并征得现有妻子同意后,可酌情批准纳二房妻子。


 

 (3)夫方以“塔拉格”方式宣布休妻,须预先通知婚姻仲裁委员会,经审核批准后生效。以其他方式(夫方委托妻方自动解除婚姻或协商离婚)终止婚姻关系,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4)夫方拒绝赡养妻子或给予妻子以不公平的待遇,受虐待的妻子有权向婚姻仲裁委员会申诉。

 

 

 七、巴基斯坦:世界上唯一立法禁止破坏与中国关系的国家

 

  我们都知道,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的关系很好,我们常称邻国巴基斯坦为“巴铁。在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时,巴铁向中国提供了很多的帮助。 “中国是巴基斯坦的坚定盟友”被这个国家写在小学课本上,中国的国旗标志还印在了他们本国的纪念币上,在法律上,两国友好联盟的关系禁止被破坏,最严重的会判永久监禁,这也是唯一一个这样规定的国家,可见中巴情谊有多么深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