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
安全处

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4304
字号 【  关闭

各系(分院)、处室 :

为完善我院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给你们,请遵照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4年11月16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

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垃圾站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总务处水电维修科、综合科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总务处是我院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水电维修科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并指导其填写。

(二)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九条 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四)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五)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六)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七)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十条 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十四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十五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十九条 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二十条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总务处、安全处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五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安全处每季度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行政事务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生产技术部对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