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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2.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院 安全工作 条例 通知
学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1: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消防、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四)总务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安全。并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校车的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
(五)教务处:负责多媒体教室、机房、体育器材和体育活动场所安全。
(六)财务室:负责保管好现金、支票和各类账务。
(七)各系部及附属中专:负责抓好所属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和损坏学院财产的事件。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和其它设施的管理,防止发生被盗和损坏,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等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它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进校园办事的车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三)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四)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施工车辆专用路线。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在教室、图书馆、食堂、超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备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
第七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院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和锅炉房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八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学院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教室、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九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 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院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总务处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总值班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院将安全工作做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考核方法按学院综治责任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学院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院安全委员会
主任:周玉树
常务副主任:周伟
副主任:刘新星、李关富、梁凤岐、梁和平、周玉森
成员:王婧(办公室)、任凤桃(学生处)、许艳军(团委)、焦建伟(总务处)、张翠莲(人事室)、刘晨霞(外事办)、周昕(财务室)、张振龙(招就处)、李凤清(人文系)、张有(外语系)、马海云(管理系)、布尔古德(艺术系)、杨锦学(继教部)、刘振江(附属中专)
二、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梁和平
副主任:杨锦学、刘振江、古金毛
成员:侯亚峰、王琨、张建国、郭江、李艳艳、王旭东、平士奇、石慧、齐长春、盛兴、毕艳秋、赵明、丁大伟、张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