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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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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稳定工作,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营造安全文明、和谐向上、稳步发展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矛盾纠纷,是指学院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校园稳定与重大治安问题以及个例、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 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为维护校园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第四条 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引导、积极防范。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依托基层、重心下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落实职能部门专业管理和指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公开透明、依法调处。加强信息发布,充分尊重师生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办事,履行调解协议,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五条 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充分履责、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学院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班主任、辅导员预防和调解作用,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维护好广大师生根本利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维稳领导小组”代行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调处重大校园矛盾纠纷。案情重大、跨部门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可由具体部门报请学院“维稳领导小组”调解。

(一)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二)学生事务相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三)教职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调处工作,由院工会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四)劳动关系、薪资薪酬、职称评定、工作调动、定编定岗等相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五)教学、考务以及学籍、学历、学位相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六)因学院房产、住房调整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总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七)校园综合治安、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安全处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八)因各类协议、合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组织签订协议、合同的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参与调处。

(九)其它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学院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酌情确定牵头部门调处解决。

第七条 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员

各系(分院)班主任(辅导员)兼职担任调解员,及时疏导、调解和反映基层师生中的矛盾纠纷。

第三章 排查与报告

第八条 排查是指通过自查、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学院各种矛盾纠纷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 排查范围包括校园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单位、群体、班级以及宿舍。

第十条 排查分学院排查、系(分院)排查、班级排查。 

(一)学院排查。学生处、组织人事处、安全处负责每学期初组织各单位排查可能引发个例、群体性事件和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系(分院)排查。系(分院)负责每季度组织排查本单位可能引发个例、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 

(三)班级排查。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每月组织排查班级、宿舍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个例、群体性事件和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大敏感节点排查。 

(一)日常排查。各单位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发现、了解、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二)定期排查。按照学院总体安排,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内部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并汇总上报。  

(三)专项排查。各单位针对特定领域存在影响学院稳定的倾向性问题开展排查。专项排查可根据学院统一部署开展,各单位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四)重大敏感节点排查。各单位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预防性全面排查。重大敏感节点排查可根据学院统一部署开展,各单位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 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并形成台账。

第四章 调处

第十三条 调处是指对排查、掌握的校园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第十四条 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校园矛盾纠纷立案调处工作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不能强制立案调处。

第十六条 受理立案后要根据案情需要,决定选用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经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定调解员。

第十七条 调解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做到合理、合法、公道、正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 调处校园矛盾纠纷,应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仲裁等方法。 

(一)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主动深入师生员工群体,通过个别谈心和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理清真相、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公正调解、协商解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明确答复口径。 

(三)将思想工作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于师生反映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理由、讲清道理,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出逐步解决的方案,争取师生员工的理解。同时,做好重点人员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

(四)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校园群体性事件,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和依法处置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疏导、平息事态。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对待师生,更不能激化矛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