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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SAFTY EDUCATION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发表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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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来临,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具体内容,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的内涵: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工作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一)全国人大: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四)国务院: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五)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地方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九)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公民和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九)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十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公民和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三)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四)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六)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法律责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