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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补充条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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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补充条例)的通知

 

(内师鸿院发(2013)13号)

 

各处室、系(分院):

为使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补充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补充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2013年4月18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徳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补充条例)

为更好的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学生社团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生社团的正确发展方向,依据《学生手册》之《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社团发展情况,特制定该补充条例。

一、社团由院团委与挂靠部门直接指导并开展工作,各部门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挂靠部门否定或被指导教师认为不适合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四、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中心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五、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六、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挂靠部门和院团委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不符合社团章程的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七、本条例由共青团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